2024年10月1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2024年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世界知识产权大会致贺信。习近平强调,中国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沿着这条“路”,我们不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面对人工智能等竞相涌现的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知识产权将发挥哪些重要作用?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小编以两个涉及AI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例,来诠释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保护与治理。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平民化”的发展趋势,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借助AI生成丰富多彩的内容(AIGC),被广泛应用于图文、视频等诸多领域。AI凭借强大算法与海量数据,我们只需要在AI大模型中输入一些关键词,就可以收获自己想要的,甚至完美得超乎期待的内容。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作品的“作者”是谁?若不构成作品的AIGC是否还应受到保护?这些问题接踵而来,我们在使用触手可及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侵权风险。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AI文生图”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该案判决是我国法院根据创作过程,就AI绘画大模型使用者对AI生成图片上享有著作权的首次司法确认,并明确了涉案AIGC权利归属于进行了提示词输入、参数设置、图片选定等操作的涉案原告。
据庭审公开内容,2023年2月,原告利用某人工智能大模型,通过输入提示词等方式,生成了一张人物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某网络平台。2023年3月2日,涉案被告刘某在个人账号上使用该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发布。随后,原告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发现,图片虽然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但是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且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涉案作品权利归属问题,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定:原告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为配图使用且抹去水印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该案首次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确认AIGC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构成“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体现司法对AI产业发展的支持和对使用AI技术创作的作者的保护,提示我们在使用AIGC时应防范法律风险。
2023年2月,在上海从事艺术设计的林晨使用人工智能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并用PS修图软件手工修改,多轮设计后,最终形成一幅江边夜景图并取名为《伴心》。原告林晨称,自己通过对关键词数十次的修改,对画面中爱心气球的大小、数量、光影和造型等细节进行了调整。因为生成的爱心并不够完美,所以他用Photoshop软件进行了后期编辑,然后再导入AI工具中进行反复的修改迭代,最终形成了在黄浦江上的半心夜景作品图。2023年4月7日,林晨将这个图片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作者和著作权人都是林晨本人。
2024年,林晨发现自己的这幅作品图被两家公司用于网络宣传,其中一家公司还将他的作品搭建成了气模成品并展示在了常熟琴湖。
“公司的网络宣传中,也看到了我的《伴心》作品图,他们删除了图中的高塔和我的署名。从实景宣传图片中能明显看出这是对我作品的抄袭,在与他们沟通无果后,我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25日,林晨将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原告是否享有这幅图片的著作权?这个问题成为了庭审现场的争议焦点。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军介绍:“本案中《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没有如实标注原图作者的署名,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两被告在多个新媒体平台以及网店中使用的涉案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目前该案中的两被告已自行履行完判决义务。
AIGC在满足何种条件下可成为作品?利用AI技术进行创作的“创作者”与传统的“创作者”相比有哪些新的特点,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哪些不同?
就AIGC是否构成“作品”应如何判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实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能表现为图像、文本、音乐等形式,并满足“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要求,但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和系“智力成果”需具体分析。”
陈实进一步明确,“独创性”指作品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或创造性表达,而非机械复制或随机生成。“智力成果”要求作品直接源于人类的智力活动。人工智能作为工具,人类通过设计复杂提示词、调整参数或后期编辑等方式深度参与,内容更可能被认定为智力成果。因此,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可以从创作空间、人类智力投入和生成内容的独特性进行判断。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重塑了创作者的定义和角色,让创作者的角色更加平权”,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涉案图片作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昀锴律师对记者表示。他指出,在传统创作中,创作者是直接通过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作品的自然人,能够创作作品需要较高的文学艺术基础及素养。而人工智能技术下的创作者可以是有创作需要的任何普通人,用户不再亲自“动手”,而是通过提供指令(如提示词)、调整参数或筛选结果等措施间接完成创作,创作者更像是导演或编剧,负责构思和设计,而人工智能技术则扮演“执行者”或“工具”的角色,实现人机之间的协同创作。
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审理者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认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符合“独创性”要件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该案判决基于对涉案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原理和涉案图片生成过程的查明,认为涉案大模型的技术原理给使用者以创作空间,本案中,原告基于其审美标准和个性判断,对于涉案图片的画面元素、布局构图等表达进行了选择和安排,其创作意图通过涉案图片得以体现,此时AI模型如同作者的画笔或照相机,是作者的创作工具。
随着AI应用的普及,此类案件必然会越来越多。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AI生成内容的保护上暂无明确规定,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也仍然存在争议。现行条件下,如何确定AI创作的保护边界?
法律专家表示,若无足够的证据,人工智能生成物一般不构成操作者创作的作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解释,单纯的AI系统生成的生成物肯定不是作品,因为它没有经历创作的过程。应该是前端有很多数据输入训练之后,根据算法把这些数据重新按照算法逻辑组合,然后输出来的生成物才是作品。
在司法审判中,判定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上的作品需要操作者提供充分的创作证据。一开始生成的图和最终生成的分别是什么样,要体现出创造的量到底是多少,要有清晰的证据链。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薇:“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时,应被视为一种‘创作’。AI本身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因为AI是人类设计和开发的工具。而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并投入了独创性智力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
竞相涌现的新技术给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李昀锴介绍说,“最初提起诉讼时,我认为这是一个推动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确权的绝佳契机。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始终相信,法律不应惧怕新技术,而应通过个案探索,在保护创新与维护权益之间找到动态平衡点。”
尽管理论与实务界对此类AI作品侵权案判决的定性及产业影响存在相应争议,AIGC是否构成作品及其权益归属亦需在个案中检视,但不管是从尊重创作还是敬畏投资的角度,我们应秉持原则上先获权再使用AIGC的理念,树立合法合规的意识才能更好地规避侵权。同时,著作权法等法律亦给了我们相应的合理使用空间,以达至利益平衡。
人工智能技术作为科技创新的缩影,其发展,让我们每个人都深刻地感受到“科技改变生活”。科技创新不再是一个个抽象的概念、理性的数据,不再是高不可攀的尖端科技,它在加速走进我们的生活。以上两例AI作品侵权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中国法院愿意支持新技术发展成果的积极信号,鼓励创作者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创作。这是法律面对新技术挑战的开始,也是未来持续完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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