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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福建省硅酸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硅酸盐学会(英文名:Fujian Provincial Silicate
Society,FJPSS)(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福建省硅酸盐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是福建省政府社团机构批准的社团法人。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硅酸盐及材料科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硅酸盐、无机金属材料、以及材料科学与工程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促进以硅酸盐为代表的材料科学技术的普及和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硅酸盐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结合,为国民健康与经济建设服务,尤其是为生态福建建设,为推动我省以硅酸盐为代表的材料科技事业绿色、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大学城乌龙江北大道2号福州大学国家科技园2号楼605B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
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硅酸盐学科整体水平;
(三)
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开展科学论证;提供政策建议、决策咨询;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论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四)
开展会员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编辑出版学术文集、刊物、会讯,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五)
推荐和培养科技人才,推荐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优秀论文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六)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
(七)
开展境内外民间学术、科技交流,增进境内外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
组织会员及科技工作者对我省硅酸盐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相关事务献言、献策,提出建议和咨询,建设我省高水平硅酸盐科技创新智库;
(九) 以产、学、研融合发展为导向,推进硅酸盐和材料科技成果转化,帮助硅酸盐及相关企业实现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省内的硅酸盐行业和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1)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2)个人会员:本省从事硅酸盐及其有关工作的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技师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从事硅酸盐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当学术水平和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关心硅酸盐科研、设计、教育、生产,积极支持、资助本会的有关领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先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
缴纳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优惠取得本会提供的刊物和学术资料,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论证及“四技”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优秀会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研究课题;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调研报告;为硅酸盐科技发展及本会工作献计献策并贡献力量;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选举产生理事会;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珍惜荣誉,认真履职。未经批准,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撤销其理事资格;常务理事3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撤销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换届当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监事长 1 名,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 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 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 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 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 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 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 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 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 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 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
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 2/3 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 1/3 以上会员或者 2/3 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 20 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在 1 年内 2 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 5 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 30 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 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 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2021年07月0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