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硅酸盐学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学会的活力,增强凝聚力,创造更多的会员参与学会活动的机会,从而不断提高我省硅酸盐行业的学术水平,根据《福建省硅酸盐学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会员费为团体会员单位参加学会活动所缴纳的费用。会员费标准是按会员参加本会活动的经费成本测定。
三、会员费收缴时间原则是每年的
四、会员费收缴与使用由福建省硅酸盐学会秘书处根据年度活动情况管理。会员费支出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接受省科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计。
五、会员费收取标准。收团体会员费,团体会员费是指在学会中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单位应缴的会费。原则上免收个人会员费。
团体会员费收取标准见下表:
序号 |
团体会员单位 |
会员费(元/年) |
1 |
理事长单位(含秘书长) |
10000 |
2 |
副理事长 |
5000 |
3 |
常务理事 |
3000 |
4 |
理事 |
1000 |
六、凡按期缴纳会员费的会员均享受本会会员权利。
七、取得本会理事会顾问、荣誉会员、名誉理事等职务以上的会员享受本会会员的权利,免收会员费。
八、会员费支出
1、学会年度学术活动、经费;
2、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领导机构的会议经费;
3、学会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兼职工作人员补贴费等;
4、向管理部门、省内外学术团体、荣誉会员、理事会顾问、名誉理事等以上人员赠阅材料等的成本及邮费;
5、其它。
九、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并报省科协、省民政厅社团办、省财政厅备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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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